banner

行业资讯
品质赋能平台 聚力价值信任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项目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9

62af91b4fdee2d9a5083ec890c92a2ee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块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雷州路169号,占地面积33333.3 m2,合50亩。企业地块东侧毗邻上海康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西侧毗邻上海新三花薄膜有限公司、南至随塘河、北至雷州路。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与资料收集了解到,2007年以前,地块内为农田,地块权属为上海浦东星火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2007年起,地块权属为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至今为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用地。企业目前为在产状态,主要从事丙烯酸酯胶、氯丁酚醛胶、聚氨酯胶等的生产,行业类别为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9),属于“12+3”行业企业。项目地块位于104区块,规划用途为战略留白区。地块现状为工业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类型。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上海市2021年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现企业计划进行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变更,变更后企业名称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沪环规〔2021〕4号文,属于文中第2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中“转让”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1〕4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为摸清地块当前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和地下水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1.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


        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技术文件要求,项目组于2021年11月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等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了解到地块在2007年以前主要为农田;2008年至今为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用地,目前企业处于在产状态。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丙烯酸酯胶、氯丁酚醛胶、聚氨酯胶等生产,生产工艺主要为投料、预处理、混拌、抽真空、检验、罐装等,企业无生产性废水产生,在投料、抽真空、清洗环节会产生有机废气,危险废物存放于危废贮存间,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造成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丙酮等污染。调查地块内共识别出17个疑似污染区,现场踏勘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以及潜在污染源。


        根据《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地块内存在1、2、5和6情形,应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初步采样工作。


        2.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


        (1)本次调查采用专业判断法进行布点。企业于2021年10月开展了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在地块内共布设了9个土壤监测点和8个地下水监测点,并于11月编制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本次调查引用《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中相关数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布设了11个土壤监测点和3个地下水监测点,地下水监测点位均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为复合监测点位,钻孔深度设置为6.0m(扣除水泥地坪硬化层);并于地块外西南侧历史上无工业生产活动区域布设1个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对照点,为复合监测点位,采样深度与地块内点位保持一致;此外,在地块外南侧邻近地块的地表水体采集1个地表水样品和1个底泥样品。


        (2)现场采样使用GP钻机。自行监测阶段于2021年10月8日-9日完成9个土壤监测点的土壤钻孔、土壤采样和8个地下水监测井的建立,10月12日完成地下水监测井成井洗井,10月13日完成地下水采样前洗井、地下水取样;本次调查阶段于2021年11月9日完成11个土壤监测点的土壤钻孔、土壤采样和3个地下水监测井的建立,11月12日完成对照点的土壤钻孔、土壤采样和地下水监测井的建立以及1个地表水和1个底泥采样,11月13日完成地下水监测井成井洗井,11月14日完成地下水采样前洗井、地下水取样。


        (3)自行监测阶段现场共采集30个土壤样品(包含3个平行样)和9个地下水样品(包含1个平行样);本次调查阶段现场共采集40个土壤样品(包含4个平行样、3个对照点样)和5个地下水样品(包含1个平行样、1个对照点样)。


        (4)两阶段土壤和地下水品检测指标均包括:pH值、《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必测项(45项)和其他项(4项重金属、4项VOCs、10项SVOCs、石油烃、氰化物、丙酮、多氯联苯总量、PCB169、PCB126)。


        (5)土壤和底泥的评估主要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评估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水质标准限值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表水评估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水质标准限值。


        检测结果


        结合两阶段的检测结果,本地块内土壤样品pH值为8.9-9.91范围内,呈碱性;11项重金属(六价铬、砷、镉、铜、铅、汞、镍、锑、铍、钴、钒)中除六价铬在所有土壤样品中未检出,其余均有检出,检出率均为100%;所有重金属检出因子的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27项必测挥发性有机物和4项选测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11项必测半挥发性有机物中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和茚并[1,2,3-cd]芘在SS4-1和SS7-1样品中有检出,其余样品中均未检出,检出因子的检出浓度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10项选测半挥发性有机物在所有样品中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在部分土壤样品中有检出,检出浓度最大值为55mg/kg,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4500mg/kg);其他项丙酮、氰化物和多氯联苯(多氯联苯(总量)、PCB169、PCB126)在所有土壤样品中均未检出。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pH值在7.3-8.6范围内,弱碱性;11项重金属(六价铬、砷、镉、铜、铅、汞、镍、锑、铍、钴、钒)中砷、铜、铅、镍、锑、钴、钒在部分样品中有检出,六价铬、镉、汞和铍均未检出,所有检出因子的检出浓度值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以及相关标准限值;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在地块内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均有检出,检测值范围为0.09-0.29mg/L,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1.2mg/L);其他项丙酮、氰化物和多氯联苯(多氯联苯(总量)、PCB169、PCB126)在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均未检出。


        对照点的土壤样品pH值在8.57-8.68范围内,地块内部分点位土壤pH值略高于对照点pH值,可能是由于企业长期生产活动造成的;11项重金属(六价铬、砷、镉、铜、铅、汞、镍、锑、铍、钴、钒)中,除六价铬在所有对照点土壤样品中均未检出外,其余10项重金属均有检出,与地块内检出结果无明显差异;石油烃(C10-C40)在对照点所有土壤样品中均有检出,检出浓度11-26mg/kg之间,与地块内检出结果较一致;31项VOCs、21项SVOCs在对照点土壤样品中均低于检出限,地块内SS4和SS7点位土壤样品中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和茚并[1,2,3-cd]芘有检出,可能是由于企业长期生产活动造成的;其他项丙酮、氰化物、多氯联苯(多氯联苯(总量)、PCB169、PCB126)在所有土壤样品中均未检出,与地块内检测结果一致。


        对照点的地下水样品pH值为6.9,地块内地下水pH值略高于对照点pH值,可能是由于企业长期生产活动造成的;11项重金属(六价铬、砷、镉、铜、铅、汞、镍、锑、铍、钴、钒)中,除六价铬、镉、汞和铍在所有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均未检出外,其余7项重金属均有检出,与地块内检出结果无明显差异;石油烃检出浓度为0.17mg/L,与地块内地下水中检出结果较一致;31项VOCs、21项SVOCs在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均未检出,与地块内地下水样品检出情况一致;其他项丙酮、氰化物、多氯联苯(多氯联苯(总量)、PCB169、PCB126)在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均未检出,与地块内检测结果一致。


        底泥样品pH值为8.48,偏碱性;11项重金属(六价铬、砷、镉、铜、铅、汞、镍、锑、铍、钴、钒)中仅六价铬未检出,其余重金属检出浓度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石油烃(C10-C40)在底泥样品中有检出,检出浓度分别为73mg/kg之间,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其他项丙酮、氰化物、多氯联苯(多氯联苯(总量)、PCB169、PCB126)在底泥样品中均未检出。


        地表水样品pH值为7.3,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V类水标准(6≤pH≤9);6项重金属(六价铬、砷、镉、铜、铅和汞)中砷、铜和铅在样品中有检出,其它重金属均未检出,所有检出因子的检出浓度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V类水标准;石油类在地表水样品中有检出,检测值为0.15mg/L,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V类水标准。


        结论


        地块内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以及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地下水检测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筛选值以及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综合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调查的结果,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均满足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可作为第二类用地开发使用,无需开展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